装修工喝了业主拿来的“矿泉水”后身亡
年,业主王东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叠加别墅,当时由周荣负责为该房进行装修。年初,该房的阳台出现渗水,王东的父亲王强要求进行返修。于是周荣安排装修工沈杰去阳台贴地砖。
年3月27日,装修工沈杰到王东家的4楼阳台贴地砖。3月29日,沈杰到该房屋5楼阳台贴地砖。期间,王强将一瓶怡宝矿泉水瓶放到5楼。休息间隙,沈杰打开矿泉水瓶饮用。不久,王强就听到沈杰的大声呼叫。痛苦不堪的沈杰问道:“你拿来的是什么,怎么这么大的味。”王强看到沈杰的症状越来越严重,赶快到物业办公室去询问。原来,该瓶“矿泉水”,是王强从物业公司办公室顺来的。王强询问物业公司人员才得知,瓶中装的是松香水。王强购买清水给沈杰漱口,医院抢救。但经治疗无效,沈杰于年4月2日死亡。
“矿泉水”是业主从物业公司“顺来”的松香水
放在物业公司办公室的瓶装松香水,
是怎么到沈杰手中的呢?
沈杰死亡后,
他的儿子沈俊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在调取物业公司监控录像后
查清楚了事情的真相。
王强
王强在大龙湖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他去物业公司办门禁卡。之后,他到经理办公室找物业经理,但经理不在。王强看见桌上有一瓶怡宝矿泉水、一瓶茉莉花茶饮料,而且是满的。“我以为能喝,我就想拿着喝的,我和经理也认识,因为矿泉水便宜点,就把矿泉水拿走了。”王强说,他随后把矿泉水带回了家。物业工作人员
某物业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他将两瓶松香水放在办公桌上,正好有业主来反映问题,他就到业主那里看看情况。等他回到办公室,发现桌子上的怡宝矿泉水瓶不见了。“我当时以为谁跟我捣着玩呢,把瓶子给藏起来了,后来就忙别的事情了。”该工作人员说,等到上午11点,其他同事告诉他,松香水被别墅区的一个业主当做矿泉水拿走了,并被装修工喝了。(当时的监控画面)
警方调查结果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派出所委托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根据尸检,结合*物化验在所送“松香水”及死者体内均检出 、硫氰酸 、 卤代烷成分。
后经询问,物业办公室装在饮料瓶中的松香水,系物业公司准备为某小区一期地面消防栓重新刷漆调漆所用。
警方参考案情调查死者生前曾服用“松香水”,鉴定意见为沈杰符合生前因口服“松香水”中*死亡。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年6月15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沈杰死亡一案属于意外事件,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死者亲属将业主、雇主、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死者亲属
沈杰死亡时年仅62周岁,上有9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一儿一女,妻子为家庭主妇。沈杰的突然去世,让沈杰的亲属悲痛欲绝。为了安抚沈杰的亲属,王强垫付6万余元医疗费,后向沈俊等人支付20万余元抚慰金,共计向沈俊等人支付了28万余元。沈俊等人认为,父亲的死亡,物业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对松香水未尽到安全妥善管理义务,也未作任何警示标志,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为此,沈俊等人将王强、雇主周荣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1万余元。
(网络配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荣
沈杰受周荣雇佣从事房屋装修,并且在事发前受周荣的安排在王强家铺贴地砖,但是在事发时周荣既不在现场亦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其与沈杰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死者亲属已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王强与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则不应再向雇主即周荣主张。周荣无过错亦无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王强
王强在物业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两次擅自进入,并且未经任何人允许、趁无人之机将放置在办公桌上的怡宝饮料瓶拿回家中,虽然此时其并不知道饮料瓶中装的是松香水,但其此种行为实有不当,是导致沈杰死亡的直接原因。
王强的行为与某物业徐州分公司疏于保管松香水的行为相结合,从而导致了沈杰因误喝松香水而死亡的损害后果。如果从王强与某物业徐州分公司二者的行为分别来看,任何一方的单独行为均不能造成沈杰死亡的后果,但二者行为相结合则造成了沈杰死亡后果的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王强与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王强的责任要大于某物业徐州分公司的责任,故认定王强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物业公司
某物业徐州分公司将准备用来调漆的松香水装在饮料瓶中,未作任何标识放在物业办公室的办公桌上,且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办公室门亦未上锁,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的审慎义务,造成松香水被误作为饮料而拿走饮用。物业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到其对于用以调漆的松香水疏于保管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误饮或易燃)而仍然持放任的态度,其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是某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根据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沈杰
受害人沈杰作为长期从事房屋装修的从业人员,对相关的装修材料应当有所了解。松香水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化学品,沈杰在打开饮料瓶准备饮用时,应当闻到该瓶饮料的异常气味而停止饮用,但沈杰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造成因误饮松香水而死亡的后果,其自身亦具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沈杰承担10%的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受害方承担10%的责任,王强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徐州分公司在其管理的资产范围内承担30%的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业公司承担。周荣不承担责任。根据认定的责任比例,王强承担54万余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8万余元,王强应向原告支付26万余元。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承担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王强、某物业徐州分公司、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何物业公司会承担赔偿30%的责任?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守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小区的物业办公室是物业企业对外办公的窗口,担负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受理业主投诉等公共职能,并非封闭管理的企业内部机构,业主在其开放期间自由进出并非违规行为,因此物业办公室在小区内应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危险品带至物业办公室这一公共区域,应对危险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物业公司亦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然在物业办公室开放期间可以自由进出,但未经允许擅自将放于物业办公室的物品拿走的行为存在不当,该行为直接开启了危险源,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
孙守明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提升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相关机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物品应做好警示标识,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营造和谐安全的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公众也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审慎防范安全隐患。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李梦琪
编辑琦琦校对朱美华
责编辛安然总监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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