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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机、农某华、梁某军等人危害食品安全案
判决:一、被告人农某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农某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梁某军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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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生、卓某平危害食品安全案
年8月份,被告人蔡某生在澄海区文冠路附近开始经营宰鹅场,并使用松香脱去鹅体细毛,然后将生鹅出卖,从中非法获利。年底被告人蔡某生雇用被告人卓某平帮助宰鹅脱毛。年2月份,蔡某生将宰鹅场搬到澄海区上华镇,继续使用松香脱毛,后被他人投诉,于年3月份开始改用毛蜡脱毛。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生位于澄海区上华镇宰鹅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生、卓某平,扣押松香、毛蜡各一包。
经鉴定:受检扣押的“松香”样品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受检扣押的“毛蜡”样品主要成分为石蜡类物质,不能用于禽畜脱毛处理。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生、卓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判处。被告人卓某平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判处。
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卓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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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铤、沈某先、沈某永、周某娟
危害食品安全案
来源:汕头中院刑二庭、揭阳城市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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