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
官法在行动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枉顾他人生命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官渡法院公开宣判了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
年6月底起,被告人王某、陶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一民房内生产、销售生猪头肉、猪耳朵等食品,其二人在上述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由王某购买的工业松香,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处理。之后,二人将使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生猪头制品向食品经营者谢某某、孙某某进行了销售。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陶某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考虑到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扣押在案的脂松香6袋(重.9公斤)、猪耳朵只(重80.65公斤)予以没收,支付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四千二百八十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舌尖上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底线不容触碰,商贩切莫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不然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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