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来啦!
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具体涨多少?谁能领取呢?
一起来看看吧↓↓↓
封开县低保人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元肇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根据通知内容,
从年1月1日起,
实施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着力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端州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低保人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的元提高到元,提高35元
?鼎湖区低保人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元
?高新区低保人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元
▲截止目前,全市低保人数人,其中城镇低保人数人,农村低保人数人。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全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封开县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除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也提了!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也得到提高,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和肇庆高新区的低保补差水平,即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从原来的元/人·月提高到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从原来的元/人·月提高到元/人·月。
?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和怀集县4个山区县,即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从原来的元/人·月提高到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从原来的元/人·月提高到元/人·月。
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低保户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哪些人属于低保人员?本省户籍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低保临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每人每年最高提高到元近日,肇庆市民政局、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标准的通知》,提前完成年初市政府“布置”的“作业”,明确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的元提高到元(高出省的目标要求)。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的2元提高到元(高出省的目标要求)。
▲目前,我市困难残疾人人,重度残疾人(含非重度精神、智力)人。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领呢
我们继续往下看
补贴对象属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残疾人军人证的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军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注:如果既属低保户,又是重度残疾人(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则两项补贴都可以申请
申领程序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窗口提交《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者《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现有政策规定的申请资料。
注意事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低保残疾人和非重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或生活补贴,必须要有肇庆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低保残疾人申请生活补贴的还要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无异议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残疾人“两项补贴”全年接受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家庭经济收入。
?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封开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元/人·年肇庆市民政局印发《年肇庆市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提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文件要求,
从年1月1日起,
我市实施最新的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端州区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元/人·年
?鼎湖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元/人·年
?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和怀集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元/人·年
?肇庆高新区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00元/人·年
▲截止目前,全市城乡特困人员人,其中城镇特困人员人,农村特困人员人。
注: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年新纳入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切实提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待遇,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这些标准的提高
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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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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