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并省钱,有些屠宰户用松香给畜禽褪毛,殊不知使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业松香可构成犯罪。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7万元。
年出生的漳浦女子陈某,只有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结婚后,她便与丈夫在芗城区居住。为了养家,她开始加工生猪头。从年开始,陈某租用芗城区古塘村一场地,作为加工生猪头的作坊,并聘请了工人王某。因为没有多余人手,陈某的丈夫杨某也一同帮忙加工生猪头。王某和杨某主要负责生猪头的拔毛和拆分,陈某则负责猪头的收购和销售。
据陈某介绍其加工工序是:将买回的猪头洗干净后用松香去毛,然后将去好毛的猪头洗干净,一部分是整个猪头冷冻起来,一部分则是拆分成猪舌、猪耳朵、猪头肉、猪骨架分别进行冷冻。
为了拔毛方便也为了节约成本,在开始加工猪头后不久,陈某便到油漆店购买工业松香。据油漆店老板介绍,陈某买了三四次,每次一袋(80斤)。
工人王某称,在加工厂里有一口盛满松香的锅,把松香烧开后,就把猪头放进加有松香、油和水的大锅里过一下,然后取出来拔毛,猪头毛拔干净后把猪头破开,分别取下猪头皮、猪头骨后存放到冰柜中,一天能加工猪头30多个。
陈某将这些脱毛后的猪肉制品分别销售给黄某和袁某,销售金额分别达4.5万元和8.7万多元。
年6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该加工作坊当场抓获陈某,并查获一锅松香、小冻库(内有生猪头、猪舌头、猪头肉等)、两个冰柜(内有猪头骨、猪颈肉等)及20多个刚收购的生猪头和一筐猪颈肉,还扣押了陈某准备用于销售的公斤猪头皮、猪耳朵。
案发后,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证实在陈某加工作坊处提取的黑色块状物质的主要成分为酚类物质,但不是松香甘油酯,不能作为脱毛剂进行畜禽脱毛处理工艺,黄色块状物质的主要成分为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事实。
被刑事指控后,为了减轻罪责,陈某于去年11月向司法机关先预缴了罚金13.5万元。
对于用松香加工的事实,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生猪头的加工工序是先将猪头拆分成猪舌头、猪耳朵、猪头皮、猪骨架等部分,再用松香对猪耳朵、猪头皮进行脱毛,猪耳朵、猪头皮有粘到松香,猪舌头、猪头骨肉没有粘到松香。但是对此,法院经过审理后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及考虑到陈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其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对陈某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东南早报记者苏凯芳通讯员真坚满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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