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潘某某、田某某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不等,缓刑两年至一年,并处罚金1万五千元至一万元。
在县城区及乡镇的农贸市场上,以前时常可以见到售卖鸡鸭的小摊贩将初步去毛的鸭子丢进加热的盛有“黑色胶状物质”的锅内,然后再将裹满“黑色胶状物质”的鸭子丢进冷水中拔毛的现象。这种“黑色胶状物质”实际上是加热后的工业松香,未加热时呈黄色晶体状。该种工艺手法因给鸭子去毛效果好、成本低而广受市场欢迎。但是根据国家标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允许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用于禽畜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禁止使用于家畜屠宰拔毛。年7月,永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在永顺县城从事鸡鸭贩卖及拔毛的胡某某、万坪镇潘某某、田某某夫妇下达了禁止使用松香拔除畜禽毛的通知,并口头宣讲了政策,但潘某某、田某某夫妇、胡某某并未停止使用工业松香给鸭子去毛,直至当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后,三人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上述刑罚,在缓刑考验期间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改。
近年来,永顺县检察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就如何收集、固定证据、提高办案质效加强沟通,对办案标准达成了共识。全体检察官时刻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依法办理各类食品安全案件,为人民群众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图源网络
来源:湘西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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